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检察机关2021年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药物警戒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2-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在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案件中,检察机关探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在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案件中,检察机关探索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潜在违法者予以警示。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危害公益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食品安全问题多发,从农田到餐桌全流程监管须加强。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万余件,其中涉及农贸市场、超市销售农产品食品违法案件近8000件。如,某地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部分农贸市场中销售的蔬菜、豆制品、水产品3大类16种食用农产品的部分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甲醛、吊白块,部分新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加大重点食品抽检频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抽样检测义务,建立健全入场销售者档案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行业乱象得到规范和治理。

二是制售假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及不规范医疗服务风险问题较为突出。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00余件。如,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违法生产消瘤舒胶囊等42种假药,并以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进行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进行销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邹某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170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办案还发现,部分乡村卫生室、私人诊所、医美机构存在非法行医、销售过期药品等现象。如,某地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擅自使用医疗器械、麻醉药品、医美注射液,销售和使用过期或“三无”针剂及化妆品等。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向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非法营业的医疗美容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加强对辖区医美机构和相关美容产品质量的排查监管力度。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15家。

三是保健品违法添加和虚假宣传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部分生产经营者在保健品中违法添加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以各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牟取暴利。如,吕某、张某等人购入来源不明的含有西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的“三无”保健品,自行包装,谎称该产品为纯中药且具有化糖疗效,诱骗众多高血糖患者购买服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吕某、张某等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手段恶劣、受害群体特殊、违法行为持续长等情节,诉请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980万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以法治方式促进协同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是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持续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二是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药品监管等行政机关沟通,深化协作配合机制,落实案件会商和联席会议制度,共筑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屏障。三是强化类案分析总结研判,及时梳理汇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及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协同共治。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来源:《中国药物警戒》 网址: http://www.zgywjj.cn/zonghexinwen/2022/0228/563.html



上一篇:《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修订:增药物警戒规定
下一篇:药物警戒·科普站 | 谈谈中药肝损伤

中国药物警戒投稿 | 中国药物警戒编辑部| 中国药物警戒版面费 | 中国药物警戒论文发表 | 中国药物警戒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中国药物警戒》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